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扬中市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188 发布时间:2017-06-0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中市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中市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             扬中市水利农机局    2015年5月25日            扬中市水利农机局   2015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扬中市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操作办法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及范围   (一)目标。我市农机报废更新机具数量及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购机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确定。   (二)范围。实施报废更新的机具限已在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农机报废单位依法报废旧机并申请购置列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中2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割机的对象,符合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具体标准、年限及补贴额按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执行。   三、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扬中市水利农机局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督回收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二)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并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式样见附件2,由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统一印制),并由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对其审核盖章。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要及时将报废补贴资金计划使用情况报送扬中市水利农机局。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和身份证件,自愿到当地乡镇水利农机站,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并登记备案。报废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机主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机主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扬中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注册登记,并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乡镇水利农机站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上牌入户的证明材料、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经过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资格及购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报废补贴资金及购置新机补贴资金一起发放给购机者。兑现的农机报废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全价购机款扣除购机补贴款后的款项)。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报废补贴额通过“省级补贴”栏追加录入。   (五)执行时间。报废更新补贴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5日截止。若至截止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报废补贴资金)计划有结余的,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手续,最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办理报废更新申请审核手续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贴操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搞好报废更新与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优化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建立报废更新信息档案,对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市场监管。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并向社会公布。要做好农机回收试点单位的资质审核、监管,鼓励农机回收单位对报废农机进行全破坏性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出售报废农机,将收回和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报废农机回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报送资金需求。报废补贴资金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优先安排。需要追加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含报废补贴)资金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于2015年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农机局行业发展处和生产管理处。   (四)推行政务公开。要依法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咨询和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   附件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机身(底盘)号码      号牌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严禁伪造、涂改、倒卖   乡镇水农站签字: (章)    农机监理所签字:   严禁伪造、涂改、倒卖   农机主管部门签字: (章)   说明:1.本表一式4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乡镇水利农机站存查;四联交农机主管部门存查。   2.此证明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印制。   附件2: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    编 号:   机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住 址      电话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机具型号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机身(底盘)号码      机具出厂时间      机型类别   机型   类别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500   直联传动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14.7KW)   1000   20-50马力(含)(14.7-36.75 KW(含))   2500   50-80马力(含)(36.75-58.8 KW(含))   5000   80-100马力(含)(58.8-73.5 KW(含))   8000   100马力以上(>73.5 KW)   11000   履带拖拉机      10000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   喂入量1-3Kg/s(含)   5000   喂入量3-4Kg/s(含)   7000   喂入量4Kg/s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25.73KW(含))以下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25.73KW(含))以上   16000   悬挂式玉米收割机   1-2行   3000   3-4行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6000   3行   12000   4行及以上   18000   报废机具信息核实无误,已办理注销手续。按机型   类别 补贴额 元进行补贴。   经办人: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此申请确认表由机主填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说明:1.本表一式3联:一联留存经销商;二联留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三联留存乡镇农机部门;    2.此申请确认表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印制。